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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話題#兩會期間進京上訪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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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治?誠信?奮斗
成為一種信仰和生活方式!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xiàn)實性,切忌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后果。對于那些有理訴求的訪民,希望能通過正確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切記不要被他人利用給國家和社會添亂。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信訪程序已經(jīng)終結仍多次鬧訪、非訪,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下述32種上訪行為屬于違法犯罪:
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推選代表,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jīng)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尸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尸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煽動、串聯(lián)、脅迫、誘使他人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為制造社會影響、發(fā)泄不滿情緒、實現(xiàn)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zhì)的,應當及時制止,收繳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危險物質(zhì);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zhì)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采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侮辱、誹謗情節(jié)嚴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嚴格執(zhí)行《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規(guī)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時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fā)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fā)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制造社會影響、采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xù)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nèi)、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qū)域或者場內(nèi)實施前述行為,經(jīng)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內(nèi)、在大型活動場所內(nèi)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動場所內(nèi)投擲雜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外國使領館區(q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應當立即制止,根據(jù)《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guī)定,迅速帶離現(xiàn)場,并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未經(jīng)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xiàn)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jù)《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qū)散、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游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筑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制造社會影響的,應當積極組織解救;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規(guī)定購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制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zhì)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或者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阻礙執(zhí)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qū)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任意損毀、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網(wǎng)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復制、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zhì)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符合《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國際聯(lián)網(wǎng)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guī)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收集、固定證據(jù)后,要依法及時刪除網(wǎng)上有害信息。
對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指導意見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置。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家庭影響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等直系親屬不能參軍入伍。在機關事業(yè)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nèi)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yōu)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guī)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個人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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